战后历届美国政府都致力于建设一个更为可靠的国家安全体制,每位总统都试图根据自己的管理风格,发展和完善国家安全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政策协调系统,以进一步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同时,力避其前任在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1947年至 50年代末,国家安全体制的初创时期
1947年7月,杜鲁门签署了参、众两院通过的758号和2319号议案,这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安全法》的诞生。8月,美国会又通过了《国家安全法(修正案)》。这两部法案是美国现代国家安全机构产生的前提,由此奠定了其国家安全体制的法律基础。
一是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基础结构包括两部分:一个是由总统的高级内阁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共同安全局局长(该局现已撤销)、国防部长和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主席(现改为紧急战备局局长)。此外,经参议院批准,总统可指定各行政和军事部门的部长或副部长等参加委员会,通常应由总统主持委员会会议,但当其不能出席时,他可以指定该委员会一名成员代行其职务。另一个是配合其工作的小型秘书班子,通常由一名文职行政秘书负责。杜鲁门总统时期,国家安全委员会内设的重要机构包括执行秘书处、高级参谋小组、心理战委员会等。
二是整合国防机构。美国《国家安全法》最初规定,在三个军种部之上成立“国家军事部”,并内设参谋长联席会议,作为总统和军事部长的顾问委员会。但由于国家军事部只是一个松散的联盟,难以充分行使统帅机关的职权。因此,在《国家安全法修正案》中,又把国家军事部改名为国防部并成为内阁部,加强了国防部长的权力,三个军种部则降为国防部下属的部,军种部长不再是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内阁的成员。此外,为了限制军种间的竞争,经国会批准设立了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一职,作为总统和国防部长的首席军事顾问,由军队高级将领担任。而1958年出台的《国防部改组祛》,正式确立了行政领导与作战指挥相分离的美国军事领导体制,这种结构一直延续至今。
三是重组情报机构。中央情报组被改为中央情报局,由国家安全委员会指导,其任务不只是综合分析情报,还负责协调各情报部门的工作。中央情报局长兼任中央情报主任及总统情报顾问。1949年出台的《中央情报局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中央情报局的职责和行使其职责必须具有的保障和特权。1952年 11月 4日,根据杜鲁门总统的备忘录,美国又成立了以监听为主要职责的“国家安全局”。195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国家安全局法》,特别明确了该局的各种特权。
20世纪60年代初到 1969年,国家安全体制处于“收缩”状态
上世纪60年代是美苏两国竞争最激烈的时期,由于安全环境的需要以及肯尼迪和约翰逊二人性格和偏好的因素,这一阶段美国国安体制的特点呈“收缩”状态,体制的运作时常非程序化,国安会的部分人员和机构被边缘化。而且,这一现象在两位总统的各自任期内也有不同。
一是肯尼迪对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改造。1961年肯尼迪当选总统后,他把分散在政府行政机构中的安全决策权集中到总统及其核心成员那里,以保持其本人在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例如,在古巴导弹危机期间所依靠对象仅是一个磋商研究小组。并按照地区和职能上的分工,选择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改变为总统的助手,负责搜集情报,呈报给国家安全顾问,而所有情报和建议都要通过国家安全顾问到达总统手中,这就提升国家安全顾问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废除了陈旧而冗长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政策文件,代之以简要的“总统认可备忘录”,“国家安全行动备忘录”。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还直接担任要职,并成为各自特定领域内的主管。肯尼迪还任命马克斯韦尔•D•泰勒将军担任其特别军事代表和私人军事顾问,负责白宫与政府各部、情报机关、车队的联络。这一职位相当于总统的私人联络官或白宫顾问。其职责是就美国军事、情报、冷战规划、特别是就柏林危机和印度支那问题向肯尼迪总统提供意见和建议。